研讨实录关于平台数据竞争问题中的认识
哪家治白癜风的医院好 http://m.39.net/pf/bdfyy/ 2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第一届会员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线上方式召开,来自北京法院系统知识产权法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参加了此次会员大会。 在会员大会主题分享部分,海淀法院民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杨德嘉围绕“关于平台数据竞争问题中的认识误区与思考路径”主题进行了专业分享。 关于平台数据竞争问题中的 认识误区与思考路径 杨德嘉法官以“关于平台数竞争问题中的认识误区与思考路径”为题,结合案例重点分析了涉及平台数据竞争的相关争议,特别是对hiQLabsv.LinkedinCorp案(以下简称hiQ案)、数据可携带权以及“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等问题的认识误区,并强调解决此类纠纷的正道,应当是回归法律分析的方法与利益平衡的目标。 01 对hiQLabsv.LinkedinCorp案的误读 有观点认为该案反映出美国法院已明确认定爬取、使用他人“公开数据”具有合法性。我们首先需要注意的是,美国最高法院在年6月已将该案发回重审,并提出参照该院在VanBurenv.UnitedStates案(以下简称VanBuren案)中的意见进行审理。而VanBuren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到底什么是“未经授权/超越权限的访问”。因此至少目前来看,hiQ案尚未有最终结论,至于未来是否会发生重大的变化,也未可知。 即使我们仅从hiQ案的第一、二审观点去看,法院之所以能够支持hiQ爬取数据的请求,也是基于了三个方面的因素进行考量: 第一,是对以往动辄认定爬取数据构成违法甚至入刑的一次纠偏。从美国的司法实践看,在过去,无视数据控制者的网页声明、违反服务条款、不顾警告函件等进行数据爬取,都是可能触发CFAA(《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案》),导致民事、刑事责任的,就更不用说违反robots协议或者破坏加密措施了。现在,即使美国对数据爬取有审慎适用CFAA(特别是刑事责任)的趋势,但相对而言,其对数据的保护仍然是非常严格的。在这次的hiQ案中,法院对CFAA的讨论,有这么几个值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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